富春新校区第二期听力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8富春新校区第二期听力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30000263030060001285‑HSZB‑2026‑1445
项目名称:富春新校区第二期听力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6866000
最高限价(元):耳鼻咽喉科诊治综合工作台设备(475000);高级听力计、临床诊断听力计、小儿行为测听设备(1547000);助听器检测仪、真耳分析仪(真耳测试仪)(1052000);高级中耳分析仪、中耳分析仪及高级诊断型耳声发射测试设备(2324000);听觉电生理测试设备、诊断型耳声发射测试设备(1261000)
| 标项 | 标项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 备注 |
|---|---|---|---|---|---|
| 标项一 | 耳鼻咽喉科诊治综合工作台设备 | 1 | 490000 | 耳鼻咽喉科诊治综合工作台设备采购,不允许进口,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资格条件。 |
| 标项二 | 高级听力计、临床诊断听力计、小儿行为测听设备 | 1 | 1595000 | 高级听力计、临床诊断听力计、小儿行为测听设备,部分允许进口,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资格条件。 |
| 标项三 | 助听器检测仪、真耳分析仪(真耳测试仪) | 1 | 1085000 | 助听器检测仪、真耳分析仪(真耳测试仪),允许进口,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资格条件。 |
| 标项四 | 高级中耳分析仪、中耳分析仪及高级诊断型耳声发射测试设备 | 1 | 2396000 | 高级中耳分析仪、中耳分析仪及高级诊断型耳声发射测试设备,允许进口,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资格条件。 |
| 标项五 | 听觉电生理测试设备、诊断型耳声发射测试设备 | 1 | 1300000 | 听觉电生理测试设备、诊断型耳声发射测试设备,允许进口,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资格条件。 |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2、3、4、5,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投标产品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标项2、3、4、5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6年09月17日 ,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 ,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https://www.zcygov.cn
方式:(1)线上获取(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 → 项目采购 → 获取采购文件 → 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下载招标文件)。本次招标不提供纸质版招标文件。(2)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前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获得线上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权限。(3)招标公告所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申请并下载了招标文件后才被视为合法获取了招标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9月17日 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https://www.zcygov.cn在线投标;(2)“电子备份投标文件”: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79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17楼1706室。
开标时间:2026年09月17日 09:00
开标地点(网址):https://www.yunduanzc.com/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采购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或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即视为认可电子送达方式与邮寄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文书送达日期以该文书到达本采购当事人在政采云平台账户的日期为准。各采购当事人应确保其政采云平台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多次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只受理该投标人的第一次有效质疑。(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3)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5)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这个属于政府采购公告网页排版,工作任务模式便于后续修改样式、调整内容,要不要使用?